不銹鋼無縫鋼鋼管監造與現場檢驗流程
7.監造與檢驗
7.1 監造
7.1.1 買方有權委托監造單位派出監造代表依照合同約定,對本合同貨物的制造過程進行監造和出廠前檢驗。賣方應配合買方組織的監造及出廠前檢驗,按監造代表的要求及時、無償提供不銹鋼白鋼管的設計文件、工藝文件、工藝標準、檢驗標準、設計聯絡會紀要、圖紙、工藝和檢驗記錄、監造見證所需文件及該類貨物生產能力等資料和文件,并承擔由此發生的配合費用。
7.1.2 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買方提供本合同貨物的設計、制造和檢驗標準的目錄。
7.1.3 賣方應為買方的監造和檢驗提供下列方便:
(1)有義務指派專人配合監造代表開展監造和檢驗工作的聯絡工作,并安排相關專業人員就相關事宜進行解答;
(2)在白鋼管生產開始前,提前7日向監造單位提供本合同貨物生產進度計劃;
(3)根據本合同貨物月度生產進度提交月度檢驗計劃,提前10日將合同貨物的檢驗計劃和方案通知買方監造代表;提前7日將合同貨物的監造停工待檢點(H點)計劃實施時間通知買方和買方監造代表;
(4)為買方監造代表查閱與合同有關的賣方的技術標準、圖紙及文件提供方便;
(5)為滿足監造工作的連續性,賣方為買方監造代表在本合同貨物生產、倉儲等相關場所的監造工作提供方便;
(6)為買方監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費用由買方自理。
7.1.4 在監造過程中如發現合同貨物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或包裝要求時,賣方應及時向買方監造代表、項目管理單位報送相關信息和整改方案,買方監造代表及相關人員有權參與、跟蹤檢查,對整改工作落實情況提出意見,賣方根據買方監造代表的意見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合同貨物的質量。
7.1.5 由賣方供應的所有不銹鋼無縫鋼鋼管及部件出廠時,應附有制造廠簽發的產品質量合格證,作為交貨時的質量證明文件。買方組織駐廠監造的,合同貨物在監造代表簽署“出廠見證表”后方可出廠。賣方需提供由買方監造代表簽署的監造與檢驗記錄和試驗報告。
7.1.6 不論買方監造代表是否參與了監造與檢驗或者是否簽署了監造檢驗記錄或報告,均不能免除賣方對合同貨物質量應盡的義務,也不能代替合同貨物到達交貨地后買方根據合同進行的現場檢驗。
7.1.7 合同生效后,賣方應將合同簽約及執行情況的相關信息和買方擬進行監造的合同貨物的生產監造信息定期向買方指定的監造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報送。報送期間如有影響合同貨物質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發生,須及時通報監造單位和買方。
7.1.8 賣方報送的監造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1)制造單位質量管理體系;
(2)原材料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等情況;
(3)原材料到貨情況;
(4)不銹鋼無縫鋼管生產進度計劃;
(5)實際生產進度;
(6)出廠交、驗貨情況;
(7)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
(8)制造單位生產質量負責人名單及聯系方式(辦公室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7.1.9 賣方應提供原材料材質和性能檢測報告、外購零部件試驗報告及合格證、關鍵工藝說明、貨物檢驗和試驗報告等資料,其中對關鍵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要求有供貨批次、日期記錄和質量控制標準。
7.1.10 不銹鋼鋼管試驗過程中,試驗不合格的,賣方應將處理過程及原因如實填寫,交給買方。
7.1.11 賣方應根據合同貨物所配用元器件的重要性,提供相應的檢測標準和項目,賣方有義務根據買方要求提供原始檢測報告,并根據買方要求完善檢測標準與增加檢測項目。
7.1.12 賣方與監造代表、買方、項目建設單位聯系溝通不符合要求發生2次以上的,上述各方有權對賣方的行為進行通報并要求其改善。
7.2 不銹鋼鋼管抽檢
買方有權對合同貨物(包括原材料、元器件、關鍵工藝、成品等)進行抽檢,賣方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抽檢所需的資料和必要條件。買方對抽檢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執行。
7.2.1 抽檢分為廠內抽檢和廠外抽檢,買方有權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抽檢,第三方檢驗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買方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抽檢的,賣方應在抽檢一周前將抽檢計劃傳真給第三方抽檢機構和買方,買方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參加抽檢。
7.2.2 廠內抽檢分為買方自行實施、買方見證賣方實施和買方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實施等方式。賣方應根據買方要求無償提供合格的試驗儀器、配合人員和其他必要條件。
買方見證賣方實施抽檢的,賣方應提前7日通知買方生產進度,邀請買方現場見證,抽檢結束后,買賣雙方共同簽署抽檢報告。
7.2.3 廠外抽檢是不銹鋼鋼管到達現場后,買方根據現場情況,認為有必要時進行,包括買方自行實施和買方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實施兩種方式。
7.2.4 買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實施抽檢的,如抽檢的合同貨物符合合同要求,所有檢測等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如抽檢的合同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買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國家相關規定,擴大抽檢范圍,并根據檢測結果及合同相關約定,要求賣方采取重新生產、修理、更換、向第三方采購可替代貨物等補救措施或單方解除合同,同時所有檢測等相關費用由賣方承擔。
7.3 不銹鋼管現場檢驗
7.3.1 合同貨物到達交貨地點,賣方應在接到買方通知后及時到交貨地點與買方一起根據到貨驗收單和裝箱單組織對合同貨物的附隨資料、包裝、外觀、件數及合同貨物是否符合合同約定進行現場檢驗,檢驗合格后簽署到貨驗收單。如發現有任何不符合之處且經雙方代表確認屬賣方責任的,由賣方負責處理。買方應提前3個工作日將現場到貨檢驗的日期通知賣方,并為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費用由賣方自理。如檢驗時,賣方人員未按時趕赴現場,買方有權自行檢驗,檢驗結果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并可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
7.3.2 現場檢驗不銹鋼鋼管時,如發現合同貨物由于賣方原因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規范,賣方應盡快自費修理、更換合同貨物或補齊短缺部件,由此產生的制造、修理和運費及保險費等一切相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修理、更換后的合同貨物或經補齊的短缺部件到達交貨地點的時間為該合同貨物的實際交貨期,并可作為計算賣方遲交違約金的依據。雙方應做好并簽署檢驗記錄,各執一份,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有效依據。賣方未能在買方限定的時間內通過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的,買方有權要求更換此貨物、向第三方采購可替代貨物或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賣方承擔。如果由于買方原因,發現合同貨物有任何損壞、缺陷或短少,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應盡快修理、更換或補齊相應的部件,費用由買方承擔。
7.3.3 賣方對買方根據合同第7.3.2條的約定提出的索賠如有異議,應在接到買方索賠通知后7日內提出,否則視為接受買方的索賠要求。賣方可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日內,自費派代表赴檢驗現場同買方代表共同復驗。
7.3.4 如雙方代表對共同檢驗中的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均可提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商檢,該商檢結果為最終檢驗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7.3.5 以上條款所述的各項檢驗是指現場的到貨檢驗,現場檢驗未發現問題或賣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修理、更換或補齊了短缺部件,均不能視為賣方按合同第9條、第11條及“技術規范書”的約定應承擔的責任的解除。
7.4 雙方商定的重要試驗項目,賣方應在買方人員現場見證的情況下進行試驗,除非買方明確表明不派員參加,否則買方有權要求賣方重新試驗,所需費用由賣方承擔。
7.5 賣方將按照買方要求,及時提供采購產品的樣機及有關配件,配合買方及買方下屬企業指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采購產品進行不銹鋼鋼管測試。
無縫不銹鋼管生產廠家:浙江益鴻不銹鋼管道裝備有限公司,專注高品質不銹鋼管制造。發表于:2018-10-26 15:23:47